广东省智能交通协会章程
(修订)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智能交通协会(英文:Guangdong ITS Association缩写:GDIT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广东从事智能交通研究、生产制造、系统建设、运营与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自愿发起、自选领导、自理会务、自我发展的,并经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专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智能交通业界投资者、高层管理者、从业人员和各方热心于发展智能交通产业的人士,贯彻国家有关发展智能交通产业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行业标准(规范)制(修)订、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规范行业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加强广东省智能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的合作、联系与交流;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协调社会资源,提升群体竞争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促进智能交通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验资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来源于会长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所应交纳的第一年会费。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六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广州市中山二路3号广东粤运大厦22楼A室。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愿望与要求,申请产业政策支持、产业项目攻关。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 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及建议,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 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起草并承担行业技术标准的草案和完善,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四) 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和有关咨询工作,为会员企业解决有共同性的问题,如人力资源管理、营销技巧管理、财务税务管理、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及评估等;
(五) 举办交流会、研讨会、联谊会,为企业家、高层管理者和投资者创造交谈、交流的条件和环境,传递会员企业间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企业经营和发展之道;
(六) 组织和协调建立企业管理、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诚信资信等综合或专项的个性服务;
(七) 组织本行业优秀产品、企业的评审活动;
(八) 举办智能交通领域的国际技术交流、产品推荐、交流活动,策划、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相关商务考察、技术交流和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为行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九) 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智能交通产业及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
(十) 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的行业职能,如评估认证、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等有关职能,受理行业运营资质的申报、评审与发放,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从业资质的认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向政府申请产业政策支持、产业项目攻关。贴近企业、联系企业,反映企业的呼声、建议和要求,协助会员企业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广东地区智能交通产业链的产业政策研究、基础研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运输服务、人才培养、技术研发、设备制造、系统集成、网络运营、服务运营、产品经销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事有关工作的自然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需派专人联系,自觉履行协会章程的责任与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 单位会员须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基础和实力,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执证等相关证件;
(四) 个人会员须从事智能交通相关领域工作,并持有个人简历和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单位会员附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执证复印件,个人会员附带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 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但本协会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除外;
(五)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有权要求本协会依法支持和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 对积极参加本协会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 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积极向协会提供各种信息、资料、论文、成果、调查报告及合理化建议等;
(七) 为本协会的活动提供协助和方便。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标准(人民币):
(一)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五)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六)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七) 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未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按照章程办理相应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对决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拟订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通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秘书长或者常务副会长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其它有关协会的大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对理事会负责,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和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按照协会管理制度聘用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及对外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各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二) 国内外人士、机构及会员的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政府委托业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智能交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挪用、侵占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须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其宗旨、使命、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